王清华 朱湘莲 许淡人
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为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如何操作提供了指引,也对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又颁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合规总则、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合规评审与改进、合规文化建设等八部分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在强调境外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的同时,重点针对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经营等四类主要活动,明确了具体合规要求,为中国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
长期以来,部分中国企业合规意识薄弱,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一些典型的合规风险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到各类国际项目和海外运营中,这样的情况亟待改变。例如,我国已有不少的大型或知名国企,被列入世界银行的制裁名单中,不仅对这些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更可能导致企业被禁止参加国际项目的招投标,或被禁止获得贷款等。
从理论上讲,如果企业被列入到像世界银行这样的多边发展银行的制裁名单中也并不意味着毫无办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列入制裁名单的企业只要经过合规整改,是可以从制裁名单中移出的,从而恢复获得相关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的资格。
根据世界银行所公布的制裁名单以及世界银行官网的有关介绍并经过笔者分析,中国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名单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交叉制裁,第二大类是因为违反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以下简称为“PGL”)和咨询指南(以下简称为“CGL”)。
就交叉制裁而言,根据2010年世界银行与其他银行所达成的协定,如果一家企业或个人被列入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或非洲开发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制裁名单中,则该企业或个人可能也将会被列入其它四家银行的制裁名单中。
就违反PGL和CGL而言,大多数中国企业或个人是由于存在欺诈行为而违反PGL和CGL,导致被列入世界银行的制裁名单。最新版本的PGL和CGL对欺诈行为的定性基本一致,即故意或过失地误导或企图误导某一方以获取财务或其他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
根据世界银行有关官方文件,若世界银行集团所做的制裁决定是默认的有条件移出的制裁,则受到制裁的企业或个人只有在向廉政局(“INT”)委任的廉政合规官(“ICO”)证明并使ICO认可他们已经达到了有关制裁文件中所述的移出条件后才能从名单中移出。最为常见的移出条件是受制裁企业制定和实施了符合世界银行集团廉政合规指南的廉政合规计划,该计划不仅应清楚地阐明用于预防、发现、调查和纠正企业所有活动中所有形式的不当行为的价值观、政策和程序,并且还应满足员工的尽职调查、限制与前公职人员的安排等八个方面的要求。
当然,任何补救措施都是无奈之举,其根本还是在于加强合规风控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合规风控体系,才能保障企业长治久安,在海外的业务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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